查看原文
其他

高铁“霸座男”被处罚了,又是一场媒体的胜利,然后那?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这两天,一段高铁上座位之争的视频传遍了全中国,“霸座男”凭借那“不雅”的“葛优躺”及有气无力的三句“赖座”名言,“火”变了全中国。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宣传禁止网络“人肉搜索”,但“霸座男”的姓名、住址、电话、微信、籍贯、毕业学校、工作单位乃至毕业论文、房租纠纷……潮水般被一一扒出,网络上遍布对其批判和攻击。



不得不承认网络的力量,被人扒成了个人信息“透明人”、“劣迹”被人翻到了十年前、学位工作乃至生活都堪忧的“霸座男”,时隔不久就现身媒体,向全国人民道歉。很少有人接受其道歉,舆情事件开始往外延发展。男子法学硕士毕业学校中国社科院出来辟谣,“霸座男” 毕业后并未在社科院任职;8月23日济南高铁局的“霸座男的行为属于道德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回应惹来了更多网民的愤慨;直到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官微通报,济南铁路公安处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事已至此,在铺天盖地舆情声讨下,正义得到了声张,“恶人”得到了警戒和惩处,之前不作为的高铁公司和执法机关改变了处罚措施。然而,细思一下,这种“正义”何尝不是以这个社会巨大的信任损耗为代价的?


尽管出于公权力不作为不得已的网络声讨私力救济,但这种无所不及、“躺枪”不断的“人肉”讨伐,法律禁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再一次“法不责众”的成为摆设;“霸座男”的法律专业高学历让民众再一次调侃了一把“学历无用论”;“公”字当头的高铁公司规范服务水平及事发时处置的高铁民警执法水准,让其公众形象、执法权威大打折扣;最可怕的是,一起不道德的“霸座”换来的是自己此前人生所有疑似劣迹的全民检举、全民声讨,不得不让每个人陷入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意识。



“霸座男”的行径着实让人可恶,但是不是需要以牺牲如此巨大来迫其就范,网络暴力泛滥得失之间是否适当,能否成为依靠来维持社会秩序?“霸座男”出现的第二天,又有人爆料高铁上出现“霸座女”,全国网民是否准备好再打一场“人肉”声讨大战?估计不会的,靠网民热情引燃的舆情大戏,从来不会短期内在相同剧情上重复上演。靠网络暴力得来的“正义”,从来都是不规律的、偶发性的,甚至是人为推动的、不可持续的。




惩治“霸座男”靠网络暴力是无奈之举,但绝不是长久之计,这个社会方方面面经不起全民沸腾带来的几回伤害。真正能够持续性的维持高铁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还是要靠法治精神、靠执法力量。就在前几天,一篇前记者的《过冼村派出所》,让广大民众知道了警察检查身份证如果不配合就可以被带到派出所盘查三个半小时。那么,为何高铁上赖着别人的座位不让,却让同为警察的高铁乘警束手无策了那?是执法意识不够还是执法水平不够?


“霸座男”事件不过是一件人人都可能遇到过的寻常纠纷,如果当时高铁公司或车上乘警在法律框架下处置得当,完全没必要闹到举国沸腾,贻害无穷的地步。


首先,乘客购买了标有车座的高铁票,就与高铁公司建立了具体明确的合同关系,高铁公司有义务保证旅客坐到特定车座上,否则构成了违约;


作为高铁乘警,有义务维持高铁车内乘车秩序,“霸座男”耍赖,乘客及列车员作为受害者均可报警,乘警有权对扰乱乘车秩序的“霸座男”予以警告,要求改正,不听的话,可以口头传唤,乃至行政处罚。



如果当时列车员或车上乘警认为问题棘手的话,完全可以电话请教自己单位的法务、法制部门,甚至是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处置争议,而不应该放任“霸座男”坐到北京,乘车女孩去了餐车,对双方的矛盾纠纷放任不管,最后自己也饱受质疑。


就在昨天,中央召开了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正式全面启动。会议提出,法治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疫苗之王》引发了一场关于疫苗安全的媒体盛宴;《过冼村派出所》引发了一场警察查身份证的媒体盛宴;“霸座男”引发了一场“赖座”违法与否的媒体盛宴,社会不可能靠一场场网络舆情推进事件处理来实现全面进步,我们更应该回归“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治国方略改进上,这需要国家、各级政府、执法人员主动做得更多吧!


            往期文章:警察路查前记者身份证遭事后撰文质疑,引发争议


           往期文章: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山西省检、法、狱4名高官被查处!


           往期文章:法院裁判:规范性文件中增设义务的规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往期文章:有规则无原则,有界限无底限 !(记我代理的某组织部长贪污受贿案)


           往期文章:不该向猝死的人学习,也不该向拿“生命办案”的人学习!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